yh533388银河(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修订核准稿)


序言

yh533388银河(中国)有限公司前身是建于1959年的宁波市教师进修学校。19839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地、市两所教师进修学院合并,名为宁波教师进修学院。19842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宁波教育学院,并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公布1993年,学校获得成人本科办学资格。20053月,学校取得全日制高职办学资格。201810月,杭州湾校区启用。20195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公布,学校改制设立为yh533388银河(中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学校法人地位,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yh533388银河(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幼师高专”或“宁波幼专”或“宁师,英文译名NingboChildhood EducationCollege,缩写为NCEC。同时继续保留“宁波教育学院”,主要用于开展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培训业务。

学校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环城北路西段625号。

杭州湾校区地址: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金慈路316号。

学校网址:www.nce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四大职能,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等自主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维护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立足浙江,服务长三角,贡献“一带一路”,建一流学前教育专业,创一流教师教育品牌,实现早幼融合、产教融合、职前职后融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教师教育基本职责,努力创建高水平、高质量的卓越师范院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主要培养教育理念先进、道德品质高尚、专业基础扎实、文化基础深厚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同时,面向市场和其他行业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素质高、能力强、善创新的其他应用型人才。

根据教育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大力开展教师教育,承担各级各类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培训任务,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开展社会培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办学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九条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委员参加。根据需要,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等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处理相关校务。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具体部署落实党委的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参加成员为分工负责行政事务的校级领导。根据议事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校重大决策和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纪委派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学术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裁决等。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术事务管理需要,可以设立教学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教育质量委员会等,组织研究、审议、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制度等,并通过提案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法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内设二级办学单位、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和直属法人单位等机构。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各机构的职能,经上级同意,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附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全日制教育、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二级办学单位。

二级办学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并自觉接受学校的评估考核。

二级办学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办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授权范围内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的管理服务职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辅部门是为学校完成办学目标提供服务的部门,保障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直属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工作,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学生、学员、校友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承担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任务的教育工作者。

学生系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系指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的受教育者。

校友系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学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学校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同意,教职工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鼓励、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法律救济;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科学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学校对成绩优异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分类聘用、分类管理。

学校对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劳动合同制。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依法依规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学校对兼职(外聘)教师实行定期或临时合约(协议)管理制度。学校支持聘用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专家担任兼职专业教师。兼职专业教师的聘用比例及其承担的专业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国家有关评估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建立强化岗位职责、鼓励竞争、体现绩效导向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与工作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依规依约申请获得发展机会、资助、奖励和荣誉,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诉等。

学员有权依照培养方案接受教育,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分、证书,并获得奖励、荣誉和相应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员)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支持学生(学员)开展社会实践,鼓励学生(学员)开展科学研究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提供奖学金、奖教金,对取得突出业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师、学生、培训学员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校通过成立校友会等方式,为学校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筹集资金等,定期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向校友传递学校信息,加强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等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五章  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财政拨款、学费、社会服务等渠道取得办学经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合法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各种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租赁、担保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高后勤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对外合作交流

第四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按时发布年度办学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优势和社会需要,积极完成党和政府布置的重大任务,积极参加智力扶贫等工作,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拓展各级各类培训、教育评估、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学校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广泛寻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建立起广阔合作平台,寻求对学校转型发展的智力人才支持。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在教育教学、学生职业发展培养等方面加强探索和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促进优势专业与国(境)外优质学校或专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建人才培养合作平台,拓展国际教育服务,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享国际教育资源。

学校深化教育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与国(境)外知名学校、教科研机构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科学研究等项目和机构。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国际化专业和课程建设,吸引外国学生来华留学,支持教师双向国际化交流。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润艺,为师立范”。

第四十四条 校徽



第四十五条 校名书法字体如图:



 在使用宁波教育学院名称时,采用的校名书法字体如图:


第四十六条 校旗
        

   

蓝旗为主旗,白旗为副旗,旗帜横式长宽比列为3:2,竖式长宽比列为2:3。其规格按国旗制作标准可分为:1号(2880mmx1920mm2号(2400mmx1600mm3号(1960mmx 1280mm4号(1440mmx 650mm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制定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2/3以上教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均需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校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